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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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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2015年4月9日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考评办法》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考评办法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2015年4月13日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精神,切实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学校教师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教师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估是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评估结果是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教师。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五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六条 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八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十条 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考核每年6月份开展一次,与教师工作学年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等次及标准
(一)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考核评估标准:
1、优秀。模范履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受到同行赞誉和学生称赞,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师德优秀的人员比例控制在10%以内。
2、良好。较好的履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表现较好,得到同行的肯定和绝大多数学生的认可,综合得分在80-89分者。
3、合格。能履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表现符合基本要求,综合得分在60-79分者。
4、不合格。不能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表现差,在同行和学生中造成较差影响,综合得分在60以下者。
5、凡具有《师德不合格行为参照表》所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程序:
(一)学生评教。教务处组织对当年度教师所授课程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反馈所属院(部),测评得分占综合得分的40%。
(二)系(教研室)评估。系(教研室)对当年度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填写测评表,测评得分占综合得分的30%。
(三)院(部)综合评估。院(部)领导对本单位所属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评估打分,测评得分占综合得分的30%。
(四)结果公示。评估结果在院(部)公示三天,若无异议予以认定,若有异议,须复议后认定。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人力资源处。凡评估为优秀和不合格的,院(部)负责人须在上报的事迹材料或说明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学校审核。院务会议审定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师德评估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者,予以奖励。同时,可作为参加校级“师德标兵”评选的依据,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提职晋级、评优奖励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学校予以警告,并扣发年终绩效工资的10%,次年度内不得提职晋升,同时不能享受学校的其他表彰奖励。连续二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评估测评表
教师姓名: 所在单位: 本表打分:系(教研室)□ 院(部)□
项目 | 评估内容 | 得分 | |
思 想 政 治 25分 | 1.重视理论修养,认真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学校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2.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旗帜鲜明。 3.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在本岗位上为学生、为单位、为学校全心全意服务。 5.关心集体,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单位和学校的整体利益。 | | |
敬 业 精 神 25分 | 1、热爱教师职业,以良好的职业态度和敬业精神感染学生,受到同行和学生肯定。 2、治学严谨,执教严格,能按教学计划认真施教,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无随意停课、调课、 减课、旷课或授课迟到、提前下课等现象。 3、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多媒体技术组织教学,教学效果良好。 4、潜心钻研业务,重视学术创新,能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5、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无泄露考题、私自涂改试卷成绩。 | | |
教 书 育 人 25分 |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在教学中渗透德育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学生产生良好影响。 2、重视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意识,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较大帮助。 3、尊重、关爱学生,能经常与学生谈心沟通,解决学生思想和学习上遇到的问题,建立良好师生关系。 4、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能及时制止或反映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5、积极承担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参与有益的学生活动。 | | |
为 人 师 表 25分 | 1、注重仪表风范,衣着整齐,谈吐文雅,举止文明,待人礼貌,无不文明、不健康和违法乱纪行为。 2、重视身正为范,教风严谨,作风正派,言行一致,在思想品德和做人做事上能以身作则,为学生做出榜样。 3、尊重师长,团结同事,无争名夺利、私下拆台现象。 4、遵守学术道德,无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谎报成果行为。 5、严于律己,无收受学生礼品并在考试、评分上徇私情的行为。 | | |
一 票 否 决 内 容 | | 总
分 | |
备注 | 1、本表由系(教研室)和院(部)分别打分,请在本表由上方框内划“√”标注打分者身份。 2、具有《师德不合格行为参照表》(附表二)所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在表内不合格项目得分栏填写“有”,并在“一票否决内容”一栏中简要说明事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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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师职业道德不合格行为参照表
项 目 | 内 容 |
思 想 政 治 | 1、在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人生观、价值观方面有严重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犯党纪国法,受到公安机关拘留或党纪政纪处分者。 3、散步、宣传封建迷信思想或参加邪教组织危害社会或国家利益者。 4、编制、传播流言蜚语、小道消息,造成不良影响。 5、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害学校或院部集体利益,经查情况属实者。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次数超过1/3以上者。 |
敬 业 精 神 | 7、不安心工作,经常在外兼职或从事其他活动,严重影响教学工作任务完成者。 8、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拒绝院部安排的教学科研或相关工作任务者。 9、授课不执行教学计划,不认真备课、无讲稿教案授课,不布置课内作业或不批改作业,指导论文敷衍了事,学生反映强烈者。 10、一学期造成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 11、营私舞弊造成试题失密或涂改试卷成绩者。 12、教育实习带队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者。 13、未经院部批准擅自请他人代课,严重影响教学质量者。 |
教 书 育 人 | 14、工作敷衍了事,经常不指导、不参加学生活动,学生反映强烈。 15、课堂散布有悖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发牢骚、泄私愤,造成极坏影响的。 16、不尊重学生人格,歧视、嘲讽甚至侮辱学生,经认定确有事实者。 17、不批评、抵制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行或姑息纵容学生的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18、不及时处理或向学校反应教学过程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者。 |
为 人 师 表 | 19、授课中语言粗俗,衣冠不整,或有不健康、不文明的言行,不能严于律己,有损教师形象,在师生中影响恶劣。 20、无团结协作精神,争名夺利,在同事中影响极坏,或给单位工作造成较大损失者。 21、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教学科研及其他成果,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经查属实者。 22、收受学生礼品并在考试、评分上徇私情,经查属实者。 23、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破坏环境、生活作风不良的行为,造成较坏影响者。 2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干扰正常教学、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25、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受到学校处分者。 |
备注 |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测评为不合格。 |
抄送:校领导。 | |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党政办公室 | 2015年4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