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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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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规章制度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落实依法治校办学理念,依法规范办学治校行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务会、党委会制定全校性规章制度,有关职能部门经授权制定全校性规章制度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遵循教育事业发展规律。
(二)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和服务社会四大职能为重点,以内部管理行为科学化、规范化、效益化为目标。
(三)科学合理地设置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以及教师、学生、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的权利、义务、责任。
(四)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
第二章 制定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由院务会、党委会决定: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定及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重大改革方案与发展规划。
(三)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校内党政组织的设置、调整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干部培养与使用的基本制度。
(四)涉及党建工作、校内民主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涉及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对外交流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学校行政基本工作制度。
(六)涉及各层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学科建设以及合作办学的重大事项。
(七)涉及学校民主建设、校务公开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涉及学校重要基建项目和校办产业开发与管理的重大事项。
(九)应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术委员会、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学委员会、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权力机构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院务会、党委会认为应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院务会、党委会可以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权限,对制度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教务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科研处、资产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和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权力机构有权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经院务会、党委会授权,可以就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制定单行实施办法、规定。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在权限范围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
各级党群组织、共青团组织,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科学的原则。
第十条 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当根据院务会、党委会、教代会等的决议。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草拟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有关职能部门、学术权力机构牵头组织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草拟规章制度。
(二)涉及不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会。
(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可以面向全校教职工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审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各职能部门草拟的规章制度,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协调,根据其性质,向院务会或党委会提交。
(二)院务会、党委会根据《陕西国际商贸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审议草拟的学校规章制度。
(三)涉及学术性重大问题的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教学督导小组等学术权力机构审议。
(四)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经院务会、党委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分别由院长、党委书记签发,由党政办公室发文施行。
第十四条 施行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在全校公布:
(一)学校的规章制度由党政办公室下发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并上传校园网公布。
(二)院务会、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必须以《会议决议》名义发布,并上传校园网公布。
(三)各二级学院、党群组织、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应在本单位网页上公布。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对不涉及编制、预算、机构设置等问题的具体工作,可以根据师生建议启动实施办法和规定的草拟程序,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协调会。草案形成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报院务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适用
第十六条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章程》在校内规章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均参照本章程。
第十七条 院务会、党委会制定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与制度的效力高于各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则。
第十八条 院务会、党委会分别制定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矛盾或不一致,由院务会、党委会决定如何适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经授权所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内容矛盾或不一致,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决定适用:
(一)各单位制定的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单位决定适用。
(二)不同单位之间的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经院务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不同部门联合发文决定适用。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务会或党委会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置: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级规章制度违反上级规章制度规定的。
(三)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院务会或党委会认为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制度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规定程序的。
第二十一条 院务会、党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学校各级各单位不适当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参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内容须遵从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院务会和党委会分别制定的规章制度,由院务会、党委会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2015 年5月7日
抄送:校领导。 | |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党政办公室 | 2015年5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