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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单位:
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开展教育管理系列的职称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职务评审是学校对教师学术资格的综合认定,是学校实施教师岗位聘任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教师职务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分为正常晋升、破格晋升。
第四条 凡我校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系列,学校的评审为审定评审;凡我校不具有审定权的系列和学科,学校的评审为推荐评审。
第五条 申报教师职务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2.忠诚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珍惜学校学术声誉,积极参与学校学术事务,为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做贡献。
3.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申报高级职务者,任现职期间,考核结果至少一次为优秀,年度考核无一次优秀,延迟2年。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4.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及免试要求,按照国家和省上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申报中级以上职务者,代表作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应符合资格审定的规定。
6.能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完成专业进修任务或其他继续教育任务。任现职期间,应该参加过课程培训、进修或学历教育。
7.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助教职务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具有硕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半年见习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认定助教职务(任职时间从到校之日算起)。
2.具有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过一年见习期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认定助教职务(任职时间从到校之日算起)。
第七条 教学要求
完成院(部)安排的助教见习任务,接受青年教师导师培养,跟随中级职称以上教师听取一门课程,承担课程辅导、批改作业,参与指导实验、实习等工作。
第三章 讲师职务任职条件
第八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具有博士学位,经半年见习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具备讲师的科研成果条件,可认定讲师职务(任职时间从到校之日算起)。
2.具有硕士学位,任助教2年以上。
3. 紧缺专业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已取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且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之前的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九条 教学要求
1.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经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
2.应有半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或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对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包括课程进修、培训交流等形式的其他教学及社会时间活动,且实践期满考核合格。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此项不作要求。
3.准备一门课程讲义、课件,经试讲和评审达到能独立讲授课程的要求。
第十条 成果要求
1.参与校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或累计到款1万元以上横向科研课题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位);或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获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或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2.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四章 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具有博士学位,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教学要求
(1)任现职以来,连续担任专业课或公共基础课讲授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
(2)教学状态评估优秀。
2.成果要求及获奖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其中第(1)、(2)、(3)项为必备条件。
(1)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5篇学术论文中有3篇为核心期刊论文;中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5篇学术论文中有4篇为核心期刊论文亦可);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在公开发表的3篇学术论文中有2篇为核心期刊论文,中医专业教师公开发表3篇核心期刊论文亦可),并撰写8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完成过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2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3)出版本专业领域内统编教材或著作1部,本人完成5万字。
(4)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5)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6)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奖项获奖证书持有者);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省部级第一名、国家级前三名、国际级前六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申请破格晋升副教授职务者,应具有博士学位,任讲师1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者,任讲师职务3年以上。申报未获通过的不得连续申报破格评审。
在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职务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另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获准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科研项目1项;或获准主持国家级教学研究、教材建设或课程建设项目。
2.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以西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学术论文2篇。
3.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前3、一等奖前2、二等奖第1;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证书持有者)。
4.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一等奖前3、二等奖前2、三等奖第1);或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1项(证书持有者)。
第五章 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及任职条件要求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教学要求
受聘副教授以来,主讲过3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一届。
2.成果要求及获奖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项,其中(1)和(2)为必备项。
(1) 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2)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5万元以上(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3)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5)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五名、一等奖或省部级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6)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或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艺术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且本人系第一指导教师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体育类专业教师所指导的在校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获得国家级前二名、国际级前三名,且本人系主教练并获得相应的指导奖励证书)。
第六章 评审组织及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分别为: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学科组。
1.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负责对各级教师职务的评审、审定及复议。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25—27位专家教授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正高职专家担任。教师职务评审学科小组为文科评审组和理工科组,分别负责文科和理工科教师职务预评审工作。
3.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学科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办事公道,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熟悉教师职务聘任政策。每年调整一次,可连任。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中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复议、公示、异议查处答复等有关工作。职称评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组长1名,由主管人事工作部门领导担任,成员有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过评审,教师职务每年定期评审一次,其程序如下:
1.指标确定
由人力资源处按照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比例、岗位聘任情况和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制定本年度教师职务评审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公布。
2.指标分配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单位限额进行微调。
3.申报、推荐和审核
(1)个人申请。由个人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实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正式公开出版的成果材料原件和代表作。
(2)资格审查及公示。职能部门、学校职称评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审查。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审查申报者的资历条件,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审查申报者的教学情况和教学、科研成果。学校职称评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终审。终审结果将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者,不得申报本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对审查结果有异议者,可提供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学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可实施复议。对剽窃成果、弄虚作假以及申报材料填写不实者,除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外,两年内不得申报。
(3)院(部)测评。院(部)推荐小组负责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晋升各级教师职务人员的申报材料和成果简表(包括成果及获奖证书)公开展览,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并组织申报职务者向本单位教职工述职,在本单位副高职以上人员中进行民意测评。测评结果不公布,作为推荐小组进行推荐排序的参考。
(4)院(部)推荐。院(部)推荐小组根据申报者的申报资格条件(包括政治思想条件、业务资格条件和工作表现等),参照院(部)测评结果,确定本单位参加职务评审人选的推荐排序,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并在申报书及评审简表上盖章证明,然后报人力资源处并随报申报材料。
4.学科评审组初评
学科评审组参照院系推荐小组的推荐排序,对申报者教学、科研及其他技术成果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评价,按照学校下达的初评指标限额,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限额确定晋升中级、副高或正高职务人选,同意票超过评委会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通过人数不足限额人数,可由学科评审组组长提议,按不足限额的1.5倍对接近通过票数者复议一次。通过人数大于或等于限额,按得票多少顺序取够限额人数,少于限额时不再进行复议。确定各单位评审通过人选及排序。
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的教师要进行述职答辩,述职答辩允许旁听。
5.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具有各相应权限的评审学科组通过的中级职务、副高职务、正高职务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限额确定职称晋升人选,同意票超过评委会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通过人数不足限额人数,可由评委会主任提议,按不足限额的1.5倍对接近通过票数者复议一次。通过人数大于或等于限额,按得票多少顺序取够限额人数,少于限额时不再进行复议。
为了使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在投票前,评委会组织各评审学科组通过的高级职称人员进行述职答辩(每人限时10分钟)。述职答辩允许旁听。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评审期间,如需增补材料,由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处审送。
6.公示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期内如对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和教学、科研成果持有异议,可书面反映,由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报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待聘人员,脱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任现职时间顺延。
2.申报中级职务者,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3年;
申报高级职务者,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无一次优秀,延迟2年;受警告处分、通报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2年;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第二十条本科学历任助教职务5年以上、硕士学位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不能通过讲师职务评审以及研究生学历任讲师职务10年以上不能通过副教授职务评审的教师,须转聘其他岗位。
第二十一四条 凡与本暂行办法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其它相应的文件即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5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 |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党政办公室 | 2012年1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