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文件
|
|
教职工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2015年4月9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2015年4月13日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教职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创新,鞭策后进,实事求是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做到奖惩分明,推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快学校改革与发展步伐,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1、在教学工作中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 “师德先进个人”“最美教师”“教学名师”“教师讲课大赛奖”等荣誉称号的;
2、在教学改革、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奖项的;
3、在科研工作中成果显著,年度或聘期内获得政府重大奖励并符合本校科研奖励条款的;
4、在参加与本校业务相关的国内外各项比赛活动中,荣获政府及业务主管或主办部门的通报表彰或荣誉称号奖项的;
5、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高,工作业绩突出,荣获“优秀教学管理干部”“步长优秀员工”称号及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个人”的;
6、在党建工作中,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7、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及文化、体育、安全等单项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奖励或表彰的;
8、对外宣传成就显著,年度在省级以上重要媒体,如电视台、知名网站、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采用视频和刊登文章进行宣传,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9、防止或挽救突发事故有功,使学校财产或人身安全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害的;
10、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四条对于符合第三条有关条款且应给予奖励的单位和教职工,一般由主管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申报,学校统一审批。由学校批准予以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及物质奖励。
第五条上级业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单项奖评选,一般由对口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单项奖可纳入校内考核。
第六条在第三条中涉及教师或者辅导员类的,按学期在每年6月份评选一次,在教师节表彰;其他类奖项按其活动安排评选奖励。
第七条对符合第三条有关条款规定的教职工给予奖励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根据学校预算确定。其中,在上级主管部门评先表彰时已获得奖金的,学校酌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经学校批准的奖励,由学校发文公布,人力资源处将评先表彰材料归入人事档案。
第三章行政纪律处分
第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予以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经查证核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散布反动或有悖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经查证核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职工考勤规定的;
4、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明显失职,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明显失职,酿成本单位员工或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6、未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而导致单位或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虽合格但排名靠后的;
7、参与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盗窃、贪污、行贿、受贿、或者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经查证核实的;
8、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违反校园综合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9、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
10、违反校纪校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六种。
第十一条处分期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降职)、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十二条行政纪律处分标准:
违反纪律,使学校利益遭受一定损失,但仍继续担任现职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被人民法院予以刑事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不适合行政处分的,给予扣发奖金等形式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处分后的有关规定:
1、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绩效工资;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十四条行政纪律处分程序:
1、应受处分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处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处;
2、人力资源处审核材料,并告工会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提出处分意见;
3、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处分决定;
4、所在单位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受处分人签字。
第十五条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决定;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布处分之后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要及时进行重新调查取证,形成书面复议意见通知本人,如本人如不服可以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工会决定处理意见,此为校内最终裁定,但本人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对应受处分的教职工,有关单位没有按规定予以处理,学校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利用处分对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的全校教职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 |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党政办公室 | 2015年4月13日印发 |